第三章判断题

书名:执法办案理论知识 作者:森林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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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判断题

判断题(共

100

题)

1、产品检验经复检后,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3、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只能着一次性工衣,并配备帽子、口

罩和工作鞋。(

4、根据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

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2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

5、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其他部门实施(

6、厂房内进行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应

由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向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

7、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并保持正压。(

8、食品生产企业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

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9、巴氏杀菌乳生产中可以使用复原乳。(

10、拟设立企业试产产品,在经检验合格后即可出厂销售,

但需标注试产字样。(

11、保健食品每批产品生产完毕后,各工序一起清场,填写

清场记录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批产品的生产。(

12、保健食品批生产记录应当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保质

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3、保健食品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可

以互相兼任。(

14、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

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等.

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372

—(

15、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可以使用人名、地

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暗

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17、保健食品对人体机能具有调节作用,可以与药品混放在

一起销售。(

18、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

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19、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

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的标签、

说明书。(

20、药店兼营保健食品的需要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陈列摆

放销售,并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以及“本

品不能代替药物”警示语,提示牌为绿底白字。(

21.不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属于不同的申证单元,其类

别编号也有所不同。(

)

22.采用干法工艺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前处理车间、混合车

间、灌装车间等。(

)

23.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基粉

和添加部分配料的干混,应在同一个厂区完成。(

)

24.操作人员更衣室分别设在生产车间入口和清洁作业区入

口处。(

)

25.产品包装工序,要严格控制人流、物流、气流的走向以

373

—防止污染。(

)

26.出厂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标准中

12

条款的相关

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

27.董事会可以以文件形式授权管理人员作为负责食品质量

安全管理的质量安全授权人。(

)

28.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

量标准、检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

审核报告。(

)

29.对长期合作的原辅料供应商按照双方签订质量协议,明

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采购原料。无需再次进行审核和质量安

全评估。(

)

30.产品包装之前应进行金属检测和包装后配备

X

射线检测

器等在线检测金属异物,并配备剔除设备,以保证包装后的产品

不含有金属和其他异物。(

)

31.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纸盒、复合膜包装袋、马

口铁罐等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无污染可作为婴幼儿配

方乳粉的包装材料。(

)

32.复合维生素和复合微量元素应按照产品在同一容器溶解

同时添加。(

)

33.干法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电子

信息记录包括:原辅料验收、配料、干混、包装信息。(

)

34.干法工艺生产中仅在备料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风淋和杀菌

系统,做到物料外包装的除尘与杀菌,保证进料外包装清洁。(

)

35.干法工艺生产中

配料过程为确保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一

374

—致,应分别在配料称量前、预混前和预混结束后对已预混物料的

名称、规格、日期等进行核查和标识,确保投料准确。(

36.干法工艺生产中只要发现破损或物料结块等异常,即应

作退料处理。(

)

37.干法生产车间清洁作业区内生产时应禁止用水。(

)

38.根据

CB10765

GB10767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婴

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不得使用氢化油脂。(

)

39.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对购的含乳原料批批进行三聚胺

等项目的检验并留有相关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40.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采用外购基粉

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工艺生产。(

)

41.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原料,通过

湿法工艺生产的要幼儿配方乳粉。(

)

42.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厂和添加部分配

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给予一

定的过渡期,不需生产许可审查。(

)

43.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

容器和工器也可为光滑的竹木器具。(

)

44.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最

终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

45.进货验证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原辅料进行验证、检验、

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

)

46.喷雾干燥工序应严格控制蒸汽、水的使用,以减少有害

微生物的繁殖。(

)

47.喷雾干燥后的物料可直接输送到相关储粉仓或混合设备。

375

—(

)

48.企业不但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还要配备

专职的要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49.企业采用进口原辅料,应同时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和

贸易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

50.企业的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

范》(GB23790)中第

4

和第

5

条款的相关规定。(

)

51.企业的生产辅助设施只包括原辅料仓库、材料仓库、成

品仓库。(

)

52.企业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料应按规定就地销毁或返

厂。(

)

53.企业对生产时遇到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情况应有紧急

情况应急预案,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预案中应规定过程产品的

处置办法。(

)

54.企业对召回的产品可自行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

等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形成

产品召回报告。(

)

55.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

人。(

)

56.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重要记录,保存期为

2

年,

以备查和追溯。

57.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进货验收,

场地和设备清洁,出厂,产品检验等记录,同时包括投诉,不合

格原料及产品处理等记录。但不包括对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记录。

376

——

377

(

)

58.企业建立原辅料检测、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管理制度,

即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

法。(

)

59.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核时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B23790)附录

A

核查过程管理中

污染控制和清洁作业的监控和评价记录。(

)

60.企业生产主要原料为生乳的,其采购的生乳需逐批检测、

记录,并将检验报告和票证保存

2

年以上。(

)

61.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蛋白来源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

6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不适用于特殊医学用

途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63.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条件,以包装工序

作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开始的,不属于分装行为.(

)

64.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生产车间的清洁作业区内,生产时

可以用水,但应采取措施避免污染。(

)

65.某企业的空气净化空调间地面严重积水,且地面有活蚯

蚓,检查人员认为该空调间与生产车间完全隔断,不影响产品质

量安全,因此未开具问题项。(

)

66.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

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

67.婴配生产企业必需具备出厂检验能力,不得委托检验。

68.检

验室属于辅助生产设施,应与生产区域分隔,面积、—

378

布局、清洁度等应满足检验工作要求。(

69.婴配粉生产企业检验室属于辅助生产设施,应与生产区

域分隔,面积、布局、清洁度等应满足检验工作要求。(

70.婴配粉生产企业原辅料内包装清洁间、半成品暂存间、

理罐(听)间和原辅料预处理车间均位于准清洁作业区。(

71.仓储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为确保产品安全,不得

使用外设仓库储存。(

72.各种物料的储存场所要有明显的标识,只有经过批准的

有关人员出入。(

73.原辅料成品的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有相关措施,保

证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74.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与清洁剂、消毒剂一同

存储时,应进行必要的隔离,防止污染。(

75.同一仓库储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

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7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人员均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表微

生物检查。(

77.所有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器具的材

质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只允许使用不锈钢材料。

78.婴配粉生产企业清洁作业区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

中效和高效(亚高效)过滤器三级过滤。(

79.进入清洁作业区的更衣顺序为换鞋、更一更工服(或不

更)、手消毒(或洗手和手消毒)、更清洁工作服、手消毒。(

80.不与食品接触的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

379

系统与生产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完全分离,并明显区分,不应有逆

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81.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逸出,

易腐败、变质的废弃物应定期清除。(

82.普通照明设施可不加防护,直接安装于产品暴露区域。

83.在清洁作业区内,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适当

的设施或采用适当措施保持干燥。(

84.厂房内设置的卫生间在配有洗手消毒设施的前提下,卫

生间的门是允许与生产车间入口相对的。(

85.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每

2

1

次。(

86.不能搬出生产区和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但

不必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

87.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不必具有食品及相关专

业学历,但必须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良记录。(

88.企业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料应就地销毁或返厂。

89.企业对生产时遇到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情况应有紧急

情况应急预案,预案中应规定过程产品的处置办法。(

90.根据

GB

23790

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对影响婴幼儿配方食

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控制环节形成的信息应建立电子信息

记录。(

91.生产过程中要对生产过程各关键控制环节进行监控和检

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艺要求、工艺记录和配料表等的符合性。—

380

92.婴配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人员组成应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兼职人员包括生产、

检验、研发、销售、采购等部门的管理人员。(

93.婴配粉生产企业申明自行检验的,应确保每个检验项目

至少有一人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94.企业应当制定新员工上岗培训计划、员工定期培训计划、

考核方法和评价标准。(

95.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只需严格按照《危害分析与关

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

27342)

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即可。(

96.企业应建立生乳进货逐批检测记录制度,每批生乳应有

检验报告,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以上记录保存

2

年。(

97.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包装材料、成品及

其他材料等的储存应分库存放。(

98.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

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要求制定生产过程防止微生物污染、

化学污染、物理污染和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

99.清洁作业区洁净度高于准清洁作业区,允许清洁作业区

的工作服和工作鞋在准清洁作业区穿着。(

100.生产人员在手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行婴幼

儿配方食品的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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