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蛇蝎心肠

书名: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作者:青衫仗剑行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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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蛇蝎心肠

委托人..

从未强奸过对方!?

话落的刹那间。

所有人眉头紧缩,几百双眸子齐刷刷落在范贺身上,盯着对方,眉头紧蹙。

尤其是审判和检察官,他们可是看过案发过程的监控的,从行为来看,确实是构成一定的强奸行为。只不过.

..,

「代理人,是否要表述自身异议?」审判长顿了顿,接着开口询问。

「我方有异议要表述!」

律师范贺深吸一口气,紧接着,他脸上流露出笑意。

「首先。」

「我想问被告方两个问题。」

「一,什麽才是强奸?」

..

.

.

.无限自卫权,是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

两个问题?

话落过後,现场众人不再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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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

徐德看着对方眯了眯眼,倚靠在椅子上,倒是并未说话。

见他不开口,范贺也不强求。

只见他站起身,环视一圈,缓缓自我解释道:

「首先,强奸罪不等於猥亵罪。」

「唯有三条强奸罪的核心全部满足,才构成强奸罪。」

「核心一,违背对方意愿;核心二,强制手段胁迫,以及核心三.

..」

说着。

范贺顿了顿,吐出第三条。

「完成生殖器性交!」

强奸罪必须满足这三点才算强奸,如果没有核心三,那最多就是强奸未遂,甚至是猥亵。

但强奸未遂与强奸的关系,可不像杀人未遂与杀人既遂。

强奸里,只要未遂.

..

.

那会有一大批无法启动的防卫法例!

也就是范贺的问题二。

「接下来,便是第二个问题,「无限防卫权』,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

说着。

范贺顿了顿,这次他没有等徐德回话,而是直接开口道:

「严重危及!」

「指的是,着手强奸,也就是强奸既遂,甚至是扒开衣服,已经露出器官!」

「又或是,强奸未遂时,却明确出现了暴力程度高,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此时,妇女的权益中,才出现无限自卫权!」

多数人对强奸的定义还不是很了解。

尤其是对触发无限自卫权,更是不了解!

可能以为,只要有人要强奸,那无限自卫权就已经在手,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没有严重暴力手段的情况下,你只有自卫权,而非无限自卫!

也就是,对方只是将你控制住,还未实施真正的强奸,你要是将对方杀害...那这就算防卫过当。寻常案子能触发的就两点。

1,严重暴力;2,强奸既遂!

也就是,前者是寻常强奸案中,将对方打服。

是的,多数强奸案,男性还是女性,若是没有那种强行捆绑,而是纯粹用双手控制的情况下,是近乎无法完成犯罪的。

多数都是通过暴力手段被打服,打的神志不清。

这时你有无限自卫权,可以反抗期间用最大力气,哪怕是导致对方死亡。

後者..

就是字面意思。

在没有暴力手段控制的情况下。

只有对方已经强奸既遂,也就是完成器官的交合,你才能有无限防卫权!

听起来有点不可置信。

但事实就是如此。

「就本案而言。」

「请问,案件受害者刘国富,是否存在过暴力胁迫!?」

范贺丝毫不怕听审席,那些恨不得吃了自己的眼神,他反倒是将视线与之对上,最终落在审判。而他问题的答案是..

「没有!」

「就本案而言,不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开启「无限自卫权』的核心条件!」

「被告人张月,身上并无明显外伤,从未遭受到暴力胁迫!」

「同时,她也并未强奸既遂!」

後者,她没被强奸。

而前者..

强奸未遂,没有暴力,开启不了自卫权。

综上所述。

「被告人张月,从始至终,都未有过《刑法》第20条第三款,「无限自卫权』!」

「那麽请问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表露出杀人意图,那麽,是否意味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范贺视线最终挪到徐德身上。

他的声音好似尖刀利刃,刺透所有人的内心。

听审席上。

无数人此时恨不得破口大骂,甚至是内心已经在骂了。

「强奸既遂才能无限自卫?那都被对方得手了,自己自卫的意义在哪!?」

「强奸未遂的情况下,只有收

到暴力手段胁迫.

.不是,要是能被暴力手段胁迫,那还怎麽反抗!?」「嘶^虽然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讲,这代理人说的有问题.

.

..」

「可从司法审理来看,流程上确实如此!」

场下众人凝眉,开始议论纷纷。

被告席上。

下面的声音很大,甚至是溢出,传到了被告席几人的耳中。

「这人有点东西...范贺,海城资深律师.

.

...」

一侧的钱昊深深看了眼范贺,内心前所未有的凝重起来。

角度刁钻..杀伤力极强。

难怪对方能在海城立足,多少是有点真东西在手上的!

但纯论配置.

..

他们这边也不差。

审判上。

审判长孟俊峰思索後,扭头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上述代理人所说,你方是否认同?」

「异议!」

林月的声音忽的响起,接着她便立马开口反驳。

「代理人,你方才是真正的断章取义!」

「首先,有关猥亵与强奸未遂,虽然界限模糊,但存在一条很明确的底线,那便是是否真正的针对性侵做出行动!」

猥亵和性侵的区别是什麽?

主观!

如霓虹岛的电车,摸一摸,蹭一蹭,但实际上并没进一步强奸的行为与意图,这叫猥亵。

而强奸未遂,指的是确切想发生性关系,并且为此已经做了诸多手段,如控制,以及脱衣。只不过卡在了最後一步,这叫强奸未遂!

「案件代理人在发生本案前,曾进行过两次强奸案件,涉及人员共三人!」

「曾三次明确表明他存在强奸的意图,那麽,根据现实务实的情况下..

.

.」

「完全能表明,案发期间的行为,是存在强奸意图!」

林月缓缓开口,将「狼来了』的故事说出。

这道理和法官量刑也差不多。

即再犯性,与社会危害性

.针对此类人员,一般是可以特殊对待的。

「此外。」

「有关达成强奸未遂可实行「无限自卫权』的,并未只遭遇到暴力手段。」

「看的是是否正在进行!」

「所谓的暴力胁迫,也只是完成「强奸既遂』的「正在进行』的动作!」

「本案刘国富...通过监控证据,可以明确看出.

..

.」

「对方已经控制住被告人,并且已经做出脱衣,解裤的行动!」

暴力手段是推动强奸的「正在进行』。

同理。

对方脱衣服,裸露器官,也算正在进行。

在即将达成强奸之前,尽管你没遭受到暴力,理论_.

.

..依旧可以开启无限自卫。虽然概率小,常规司法不认。

但理论对拚之下,谁都挑不出毛病来!

「综上所述。」

「被告人张月的防卫有效,构成正当防卫!」

林月开口,声音清脆坚定。

几起案件下来,明显是与以往不同,思绪与法理能力愈发强劲。

只是...

就在众人思索之际。

恍惚间。

公诉席上,范贺脸上忽的露出一道笑容,他张开嘴,一道令人错愕的声音,随着喉咙震动,在众人耳旁响起。

即是.

「异议。」

「我方.

..上述所言,只是给对方进行普法,以此表述我方不认同说话的态度。」

「实际上,我方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未进行过强奸这种行为!」

说着。

范贺顿了顿,又补充道:

「所做出的一切,非但不是犯罪,反而是...」

「自保!?」

自保?

你也自保!?

是的。

范贺也要说刘国富是在正当防卫!

「首先,审判长,我方刘国富控制对方的行为,是在什麽情况下进行?」

范贺反问了一句。

话落,不等周围人开口,他便继续道:

「是在被胁迫,被被告人张月,威胁到生命安全的情况下!」

案件过程并非是张月走到医院,随後被对方控制。

应该是..

张月走到医院,通过扼住对方喉咙来进行控制,随後被刘国富反向控制。

综上...…

「我方委托人,所作出的一切行为,都与强奸,甚至是猥亵无关!」

范贺摇头,绝口否认着。

「他之所以进行控制,完全在於被告人。」

「在於被告人,想进行加害!」

「他的行为是自保,在狭小的病房内,唯有控制住对方,才能自保。」

「此条,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甚至也并未超出界限!

」

现场存在录音笔。

只可惜,录音笔.

..从头到尾只表明了绿森市案件时,他具备强奸意图。

而在2月18日,凌晨四点。

他除了脱掉自己衣服,可从未说过,要强奸张大!

如果按照这个角度来看.

「被告方上述所做出的一切辩护,都是荒谬至极!」

范贺展露出自己的真实意图。

「就本案「第九医院·案』,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强奸、猥亵事件!」

「我方委托人之所以控制,只因对方是在加害,而之所以一直控制,也是因为加害并未消除,而是暂时被控制。」

「而在加害行为被短暂制止,存在长时间思索的情况下.

..

.」

「被告人张月,持刀,连续捅刺我方委托人17刀!」

「这已经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

骤然间。

现场错愕一片,就连检察官,此时也愣了又愣。

范贺的意图很简单。

他在重叠行为!

是的。

强奸的控制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控制行为,是相同的。

你可以说控制手臂,将其压制,是准备强奸。

但同样的。

也可以说是避免对方暴动杀人,正在自卫的防御控制行为!

而监於.

.

刘国富,在一开始,确实是感受到了生命威胁,所以.

.

.

..

依照范贺的这番言论,他的行为,第一顺位的判定应当是正当防卫,而不是猥亵,甚至是强奸!「没有强奸?」

被告席,钱昊有些忍不住了,脸色发黑,沉声询问。

「代理人,你方还在断章取义!」

「哪怕刘国富一开始是进行身体控制,但...但後续性质依然发生改变。」

「通过现场录音,以及监控中捕捉到的撕扯衣物来看.看.

...」

「这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定义完全一致!」

「否则。」

「请你方解释,为何刘国富在「自卫』期间,会做出撕扯衣物等行为?难道这也是自卫的一环!?」单从控制,你可以说自卫。

但後续行为呢?

钱吴可没听说过,什麽自卫行为是需要扯碎自己的衣服,以及是作势扒下自己的裤裆!

如果这也算自卫的话...

那什麽才算强奸!?

对方摆明了,是想以「连续性动作』,将强奸的行为,强行与自卫反抗进行嫁接。

「这.」

审判上。

三个法官陷入思索之中。

两人说的都属於在司法程序上有道理的那种。

很少会出这种案子。

尤其是这种,同一种行为,却能说出两种法例,两种思维的情况!

审判长孟俊峰沉默片刻,最终,扭头看向代理人席位。

「被害人民诉代理人。」

「上述,被告人对你方的质疑.

.你方是否有异议?」

法官终究只是敲锤的。

证据的意义,案件的走向,还是得看庭审双方。

话落。

代理人席位处。

范贺深深吐出一口浊气,他知道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什麽目的?

搅混水!

他不一定能将刘国富从「半个罪犯』转变为完整的受害者。

但只要将对方的正当防卫辩护,给搅浑即可!

至於,该如何解释.

..

.…

范贺微微一顿。

接着,一句让所有人,整个第一法庭,近千人集体愤怒的话语,从而口中说出,在整个法庭内回荡。「尊敬的审判长。」

「我方委托人刘国富,对现实以行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

「也就是,他区分不出,正常的自卫与他所进行的自卫情况是否存在不同,所以,才做出脱衣服这种举动。」

「而证明我方上述所说,最强而有力的证明便是..」

范贺从桌上,举起上次,针对范贺第一次强奸未遂,在中院所宣判的案件结果。

他脸上流露出温和的笑意,开口道:

「精神病。」

「我方委托人,患有明确的精神疾病,以至於他的认知混乱!!!」

精神病

..

刘国富,确实存在精神病!

只不过.

..,

话落的刹那间。

听审席处,隐约有数人已经满脸怒意,拳头紧攥。

他们可还记得,刘国富之前,律师就是倚靠这,导致犯罪後不负刑责。

眼下,竟然又来了个律师这般做..

.

这该死、宛若蛇蠍一般的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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